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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 |
| 1、住房公积金缴纳对象 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2、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到中心领取《开户登记表》,单位填写《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缴存手续。 3、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交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执行。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上限及缴存率按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积之和(见角分进元)。 4、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有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 5、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要填写《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应随之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经加盖转入、转出单位公章后到中心办理。 6、查询 职工通过拨打电话2702252(初始密码为]23)操作,可以了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根据语音提示 7、对帐 每年七月份, 中心将打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通过受托银行委托单位发给每个职工进行对帐。中心准备自今年十月起陆续向职工发放公积金缴存磁卡,到时职工可在各受托银行网点通过刷卡或打印随时了解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