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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10-12 8:55 来源:无锡日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业主:交了停车费物管费,物业就应负责
物业:收费只为维持秩序,不负保管责任
律师分析 焦点在于车位是租用还是保管合同
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轿车一夜之间不翼而飞,这让家住太湖花园二区的顾小姐十分窝火,更让她生气的是,和小区物业协商了几次,但对方至今不愿担责。昨日,顾小姐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认为,因其交纳了停车费和物业管理费,停在固定车位的小车被盗,物业公司应负相应的责任。
昨天上午,顾小姐指着该小区95号楼旁的一处漆有车牌号的空地说,这是她的固定车位,每月交给物业公司100元停车费,一年一交。9月10日下午,她下班回家后将黄色奇瑞QQ车停在该车位上,但次日一早不翼而飞,她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顾小姐说,该小区建造之初并没有造汽车库,现在的地下车库是让非机动车停放的,私家车都停在路面上。而小区内停车又分为三种:一种是每月交纳150元,停在地面车库内有车库管理员看管;一种是和她一样的露天车位;还有一种是没交纳停车费,随便找空处停车。顾小姐认为,对于自己车被盗,负责小区管理的圳翔物业公司难辞其咎。但在和物业交涉时,对方表示其所交停车费仅为车位使用费,物业并不负有保管责任,因此不予赔偿,双方协调无果。
对于顾小姐的质询,圳翔物业安洁秩序科人士表示,事发后,他们立即查看了监控录像,并没有查到失窃车出门的记录,一切有待警方的侦破才能真相大白。他说,小区内除了车库管理员外,还有车管保安和门岗保安,车管保安负责停车秩序,工作时间为下午5时半到晚上11时半,门岗保安为24小时工作,同时负责半夜的巡防,当天保安并没有看到任何异常情况。
他认为,在此事上,物业公司并没有疏漏之处。小区露天车位也是业主共有的公共资源,物业收取停车使用费只是用来引导、管理车辆的有序停放,不负担保管责任。他同时表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还有待改进和提高的地方,他们考虑会酌情给予顾小姐一定的补偿。如果仍有异议的话,双方只能走法律途径。
小区停车被盗,物业是否就能免责?锡城一律师认为,这一话题的争议在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即停车位是指双方签订的租用合同还是保管合同。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对于类似案例判定,双方在没有明确哪一种合同时便认定为保管合同,因此物业管理方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据了解,刚实施的《物权法》也将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于公共停车场地的管理和责任将有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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