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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4-17 10:15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问:我们的小区于2007年9月购房,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90日内办好房产证及土地证,但是至今两证均未办理下来,开发商无限期拖延,着实让所有的业主着急,大家曾联合起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但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尽力去办,拒不承诺最后期限。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房律师答复: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开发商立即办好房产证及土地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在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开发商又拒不承诺最后期限的情况下可选择诉讼的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限期办好房产证及土地证,并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再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你们仍无法办好房屋土地及所有权登记的,你们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所有损失。
(编辑:冰激淋)|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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