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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4-03 8:47 来源:无锡日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网民投诉:
我们是御墅花园(论坛 户型 图库)的业主,因开发商延期一年多交房,又不想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双方闹起了赔偿纠纷。根据当年的合同约定,房产商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向用户交房,结果直到2007年10月10日,业主才收到“交房通知书”,但直到现在仍未通过综合验收。合同约定:延期交房一天,“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现在开发商只肯向每户赔偿几千块钱,业主对此都感到不合理、不满意。 投诉人:尤先生等(名单略)记者调查:
尤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介绍起事情的经过。他说,2006年3月29日,他在付清34万余元“首付”后(加上车库等,现已付清近100万元的全部房款),与银仁房屋开发公司签署了这份合同。虽然合同上写着“双方自愿”,但实际上买房户并没有“话语权”,只有按现成的格式填写的份。合同约定,房产商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通过“综合验收”并向用户交房。否则,延期交房一天,“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2007年10月10日和12月12日,房产商才向住户寄出“交房通知书”。住户准备去拿钥匙时,获知该商品房仍未通过综合验收。直到现在还没有通过综合验收,我们也没有拿到房子。
此事引起了业主的不满,但事已如此,业主们也只能要求房产商履行合同。面对延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约定,开发商却只肯象征性地给每户赔几千块钱了事。他们的理由是,“当初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了,业主实际损失没有这么多!”
住户周先生说:当初合同是开发商制定的蓝本,基本没有我们业主商量的余地。现在延迟交房一年,不仅未对业主赔礼道歉,居然连自己的约定都不想兑现。我们买房子花了百来万,这些钱存银行都不止几千块利息!
泰伯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说: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房产商如果是重诚信、有实力的,就应该认真履行相关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开发商也可能会利用该规定,来减少自己的赔偿。
该律师认为,业主的“实际损失”很难计算,如果轻易照顾开发商的利益,不利于制约和规范开发商的经营行为,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
(编辑:冰激淋)|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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