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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犯难农村便宜房:当年产权不明今日兴讼纷纷
阅读:   时间:07-12-13 9:50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随着城区房改完成,开发建设大量转向城郊地区,近年来无锡地区房屋所有人间纠纷亦多发于农村。老屋产权不明、无产权开发乡镇“商品房”等问题大量涌现。物权、债权与民间传统习俗互相纠缠。近年来,锡山、惠山等区属法院每年都要受理十起以上此类案件,成为困扰法官的一大难题。

  闵先生与桂女士是再婚夫妻,他与桂女士和前夫的女儿洪小姐为一套房子的产权闹上法庭。洪小姐要他们迁让,闵先生要求法院明确这产权证上注明为洪小姐的房子是自己花了8万元买下的。审理中,法官却发现这套房子的建造单位关系复杂,债权债务变化纷繁。最后,法官是按照该屋的实际所有权证,承认了洪小姐的产权。

  荣先生状告自己女儿、女婿,要求他们迁出他1994年在查桥买的一套“商品房”,证据是3张购房款的复印件。他说这房子是自己买的,因为当时女儿结婚无房就借给小夫妻用,现在该归还了。

  在法庭上,女儿一口同意父亲的说法,女婿却坚决反对,说夫妻关系出现了问题,目前正准备离婚,这场官司是父女串通了要抢房子。他也拿出了有关收据,说房子是自己父亲陈先生所购。

  这下法官犯难了,经过调查,他们争执的这套房子,是当年的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造,迄今没有土地和房屋产权证照。有关的企业负责人、会计提供的证言也不一样,为何同一幢房子的收据上竟会有荣、陈两个人的名字,他们各有说法。

  最后,法官驳回了荣先生的请求,理由是陈先生持有的“购房协议书”属于物权凭证,而荣先生持有的收据仅是债权凭证。事实真相或许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但无产权证的房屋归属却只能依据买卖合同了。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的房屋产权较为复杂,许多人认为农村政策“活络”,往往喜欢利用各种关系,在农村钻法律的空子弄“便宜房子”。孰不知农村城市化的脚步如此之快,一些原本依赖民俗乡情能办的事,如今却经不起法律的推敲。据了解,目前无锡城郊地带最多的涉房纠纷,是因为拆迁分配安置房带来的分配权益问题。此外,一些乡镇前些年开发的没有产权的所谓“商品房”、“店面房”,在拆迁时应不应补偿,现在也相当麻烦。

(编辑:韩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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