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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6-12 10:15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宋尧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比如任职期间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一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除此之外,在审计公告和百日行动通报中均被特别提及的“以租代征”这种违规方式也第一次在上述新办法中明令要追查相关责任人。
上述三部委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此前,温家宝总理已多次指示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此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由于土地违法多是所谓“因公违法”,事后无从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原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在2007年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介绍,地方政府违法的冲动在于干部的政绩观和政绩考核问题,因此如果不能查办违法干部,就不能遏止地方政府违法的冲动。
此次《办法》的制定则正依据此思路而来。
除专门出台对土地违规处理的法规之外。日前,新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也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向各地发布,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这一合同内的新文本,也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对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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