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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8-18 9:15 来源:无锡日报 作者:起亚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买商品房,业主交契税、支付大修理基金都是应该的,但现在房产商却还要我们交纳房款13.85%的营业税,我们想不通!”13日,东亭新光小区业主老余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对金锡房产有限公司的做法表示质疑。
1998年,老余在该小区购置了一套近百平方米的住房,此后全家一直生活在这里。今年7月,房产商在小区里贴出“通告”,要求未领取房产证的业主,尽快将购房协议等相关资料交给房产商,由其代为办理相关的领证手续。该通告明确,业主除需缴付契税、大修理基金外,还要交纳一笔“发票税”。
老余没听说过买房还要交“发票税”,便向金锡公司分管负责人询问。该公司答复说,业主买房时拿到的票据其实是张收据,而要办理房产证则需要正规的发票;而开发票按规定要向税务部门交纳营业税。老余以前一直以为那张收据即为发票,没想到现在“换发票”,还要交纳万余元的营业税,他感到无法理解。
据了解,“金锡房产”已在去年7月转制,由国营企业转为民营企业。而在新光小区内,当年由该公司售出的68套住宅,仅有8套尚未办理房产证。该公司分管负责人说:2001年后,他们就多次在小区贴出告示,并打电话逐一催促住户尽快办妥房产证,并提醒住户不办的后果由自己承担。当时,公司统一为业主办理,并没有营业税的问题。直到去年公司转制前,他们仍作了催促。大部分住户都如期办妥了手续,只剩8户未办,业主在这方面是存在过错的。
该负责人说,该楼盘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税务部门已在几年前就与开发商作了“清算”。所以当去年企业转制时,相关的账目上也没有反映出来。现在公司愿意出来办理此事,也是为业主着想。但是,现在的企业与原企业实际上是两家了,且政策、房价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业主一点不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
对这一说法,老余等业主并不认可。老余说,他全家一直住在小区里,并没有看到这样的通告,也没有接到过这样的催促电话。“住户付钱买了房,房产商当年就应该提供正规的发票。1998年的时候,房地产的管理已基本规范了,应该有正规发票了。”锡山房管局产权监理处一工作人员认为,如果房产商与业主当初没有特别的约定,这笔营业税不应该由住户支出。
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的王尚武律师说:企业转制后,并没有改变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企业销售产品,理应交纳营业税,当初未向业主提供正规发票本身就错了,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义务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而不应由业主来交纳此笔费用。当然,如果能提供业主过错的依据,业主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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