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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10-23 16:23 来源:无锡日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10月,各地法院受理的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例不断出现。有关专家指出,虽然老百姓迫切希望利用《物权法》维护合法权益,但是《物权法》的原则性条款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此外,一些《物权法》溯及不到的“过去时”案件,当事人还可以利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维护权利。
保姆作假卖了主人房原房主告现房主讨要房屋成都市民张先生没想到,他通过房屋中介按市场价买来的一套二手房,竟是原房主家的保姆趁主人出国之际偷偷卖给他的。
据了解,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已多年,去年年底,她委托其在成都的妹妹去照看一下自己位于五里墩的房子。让王女士的妹妹吃惊的是,该房里竟住有人并且声称是房主。这名姓张的房主介绍说,该房是他去年5月通过房屋中介花了约40万元从唐某处买来的,而且已经办下了新的房产证。
事后,王女士的妹妹经多方调查发现,唐某早年曾在其姐姐家当过保姆。去年4月,唐某先是通过一份伪造的继承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然后通过房屋中介将房屋卖给了现在的房主张先生。今年9月中旬,王女士授权其妹妹将唐某、张先生起诉到金牛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房屋或返还等价房款并承担相应费用。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专家说法善意买房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律师牛建国解释说,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其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上述案件如果适用《物权法》,张先生很可能会因善意取得制度而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基于该制度尚未正式确立,则张先生很难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牛建国表示,法律的适用问题将成为本案争论的一个焦点,“在《物权法》生效前,法院一般适用《合同法》等来解决此类问题。”
为车位讨“身份证”
小区业主状告开发商4年前购买的车位,至今仍未拿到合法的“身份证”。为此,南京市某小区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据了解,2003年9月王先生与南京一楼盘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和车位补充协议,购买了该楼盘一套住房及一个车位。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王先生购买的是车位的产权。随后,王先生逐步付清了房款和车位款。然而,虽然钱款付清了,车位也一直被王先生使用着,但是车位买卖契约却始终没有正式签订。王先生屡次要求开发商尽早办理车位过户手续,开发商却一直拖着未办。
10月8日,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尽快为其办理车位过户手续。
专家说法不动产登记了才有物权金海洲律师表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了才有物权,不登记则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从南京市房管部门了解到,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不是房管局的格式合同,并未曾到房管部门登记,那么要办理产权证就比较困难。相关人士表示,除非法院最终判决业主胜诉,业主拿到判决书后,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给予登记。
法律人士指出上述案例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在于,业主4年前购买的车位是否适用今年10月1日才实施的《物权法》?有关专家表示,《物权法》中关于车位的规定,只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以后所建的车位、车库,也就是,新车位施行新办法,老车位沿用老办法。
相关链接有关专家指出,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新型案件可能出现:
车位归属引发“一物两卖”官司《物权法》规定,有明确规划的小区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处置。但小区公共道路、人防工程的车位,如果没有明确规划,就是业主共同所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会导致开发商尽可能地将土地纳入建筑规划范围内,一旦是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就有权处理了。
业主要求分配小区公共场所收益《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房产登记机构可能成被告《物权法》的第21条规定,由于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下建筑物产权纷纷“跳”出来《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规定就是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分层设立,地下建筑已经上升到不动产的高度。有了《物权法》,地下建筑可以依法获得合法产权证明。
“住改商”涉及多起邻里官司《物权法》规定,住改商一定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但这一规定仍将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如果住在3楼的小王要开一家火锅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按照常理推断,小王必须要得到1楼、2楼住户的同意,也需要通过5楼、6楼住户的同意。
小区违规养宠物受害业主打官司《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编辑:韩华丽)|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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