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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7-02 10:46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马祚波,董婉愉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廉租住房
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无他处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在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转让或被拆迁不满五年的;
(五)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编辑:林业旺)|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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