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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保障新规:经适房不满5年也能交易
阅读:   时间:08-07-02 10:46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马祚波,董婉愉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住房保障政策对照表

    2008年7月1日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

    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无他处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在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因离婚失去自由、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两年的;

    (五)家庭成员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被拆迁或转让不满五年的;

    (六)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编辑:林业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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