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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2-19 9:4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5年内按原价出售
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购房人按原价购买的,购房人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余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市民中通过摇号确定。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满5年补交70%溢价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老房
5年内按原价出售
经适房购买未满5年的,将与“新房”同等办法处置,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满5年补交10%土地收益
购买满5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房屋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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