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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6-12 9:33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问:我亲戚于2006年10月购买一套期房为儿子作婚房用,当时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并于当天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她儿子于2007年3月领取了结婚证。2008年1月收房时缴完了契税等相关费用,4月份开发公司通知去换取销售发票办理房产证,发票日期为2008年4月。现在我想请问一下房律师:
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日期是以交钱日期为准还是以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准?
2.听开发公司的人说,如果房产确定是一方的单独财产,但婚后满五年后是不是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已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有没有什么办法保护一下老人的利益?毕竟他们存了大半辈子钱就为儿子买房装修都花光了。谢谢房律师的指导。
房律师答复: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属于你亲戚在她儿子结婚(结婚登记)前出资买房,如你亲戚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儿子和儿媳双方的话,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你亲戚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该房屋系你亲戚儿子的婚前财产。
至于你提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日期是以交钱日期为准还是以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准,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应已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但在认定该房屋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当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婚后满五年后婚前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于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原《婚姻法》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条司法解释在新的《婚姻法》实施以后因与婚姻法的有关内容相抵触而已失效。
(编辑:冰激淋)|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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