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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5-22 9:43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房律师你好,请教几个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问题:
第一,合同是不是要有公证人的公证才有效?第二,如果有一方提出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另一方是不是可以拒绝?第三,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时间,可否进行补充?
江苏无锡锡州律师事务所陆荣忠律师答: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对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法律规定。因此公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约定以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如果有一方提出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另一方当然有权拒绝;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时间,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一致后予以补充,达成《补充协议》,如果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则可按照《合同法》来确定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当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还必须及时通知催告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则可诉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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