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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证上怎么多了“共有人”
阅读:   时间:08-04-03 9:13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问:我父亲于1997年去世,母亲在1998年就把原购得的房改房过户我自己名下,在当年5月份拿到房产证一看,在共有人一栏中有:***(亡)的所有继承人。请问:父亲在世时产权证上并没有“共有人”一栏,为什么过户到母亲名下出现了“共有人”?共有人一栏为什么要写:***(亡)的所有继承人?

  江苏无锡锡州律师事务所陆荣忠律师答复:该房改房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后,如没有遗嘱继承的话,就发生法定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即你父母各占一半的份额,你母亲的一半份额,你母亲有权处分,另属于你父亲所有的一半则有你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即你母亲、你父亲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你的兄弟、姐妹进行继承,因为这些继承人既未放弃继承、又未进行分割,故他们均有份额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私下签的买卖协议可能是无效的

  问:我有一套超面积购买的房改房,前几年借给邻居住。后来邻居想买下来,我们私下签订了一张协议,并写明如政策原因卖不成,一方退回房款,另一方返回住房。后来到有关部门咨询,被告知:政策规定违规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我想按协议要回住房,对方不肯。请问,我们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我能否要回住房?

  江苏无锡锡州律师事务所陆荣忠律师答复: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们的协议在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第三人的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情况下应当被确认为无效,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们的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你们的合同应当是无效,依法应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你们之间的纠纷。

(编辑:冰激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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