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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和合同谁更重要? 卖房后17年要退房惹争议
阅读:   时间:08-05-09 10:2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林玉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物权法专家:房产证虽然重要,合同更重要

 

    实际上,类似于中煤公司地产纠纷的案件近年来已经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二手房屋的买卖需要办理登记过户,一些房主往往利用买房者防备心不强、对相关法律不熟悉的特点,欺瞒、拖延登记过户的期限,以此要挟提高房价,甚至把房屋另作抵押或者一房两卖、一房多卖。交易合同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有效履行,但为什么在房屋交易上会存在这种分歧呢?记者就此询问了孙宪忠教授。

    孙宪忠认为,2007年我国出台物权法,对个人财产归属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法规大行其道,从现在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阻碍了财产的支配和流通。因此,物权法的出台不仅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的财产权利,而且也鼓励人们在合法前提下利用财产,创造更多的国民财富。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中煤一案中,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归王、项两人所有,是适用于物权法的。那么,是否可以就此推断双方的交易已经失效?显然不能。物权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与物权的取得是两个事实,不能互相混同,物权没有取得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在本案中,中煤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协助中煤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合同,中煤公司则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房款及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

    “本来很清楚的事情,怎么又被搞复杂了呢?这里面根本不存在争议,而是一个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孙宪忠对记者说,“围绕物权法的出台,法学界和政府都做了大量努力,历时14年,八次提交审议,才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之所以这样艰难,就是因为以前法学界有很多糊涂规则,给人们的理解造成了分歧和误区。比如,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负担法律行为,不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和行政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这些都已经在物权法里得到了澄清和纠正。现在法院这么判,不是要我们倒退回十年前吗?”

    孙宪忠认为,如果中煤公司所持有的合同原件确属真实有效,那他们至少有权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们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护,也能对今后的房屋交易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

    记者随后致电另一位物权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的陈华彬教授,他直截了当地表达了相同的意见。陈华彬补充说,新法优于旧法,况且相应的旧法已被废除。物权法既然已经出台,我们就应该遵循这部法律行事。

    提醒:及时过户是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了17年的房子还可能被原房主要回去,背后的种种线索值得我们深入关注。一个成熟的市场交易体系离不开两大要素的保障: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稳定运行,二是市场交易主体的道德自律。应该说,由于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确立和一系列重大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们的市场交易规则也日益趋于完善。但在市场转型期和法制社会建立的过程中,一些政策、制度上的衔接问题在所难免。

    以本案为例,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中煤公司本来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之前补办行政审批,但由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关于审批的规定在2002年就被取消,2008年整部法规甚至被直接废止,中煤公司补救的手段就被抽空了。法律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让人们可以预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在本案中,中煤作为一个交易主体,却承担了因为制度接轨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

    在采访过程中,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都提醒房屋交易者:房产买卖关系确立过程中应该依法签约买卖,且尽快依约办理过户手续。

    中煤公司表示,他们将继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们也将跟踪报道此案。

    背景资料两个类似案件的判决

    案例一:1995年12月31日,黄俊礼将其位于江门市北郊天河东路一套面积为94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付小清,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净收8万元;一切移交手续和费用等由买方负责支付;全部款项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清后交房产证。”买卖双方及证人李某签名认可。同日,付小清付清房款后,黄俊礼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付小清江门买房款17万元”。此后,该房屋由付小清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7年11月22日,黄俊礼病故。2004年11月4日,黄俊礼的五位法定继承人经韶关市曲江区公证处公证,其中四位声明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黄俊礼的长子黄大海继承。2004年11月11日,黄大海将继承的上述房屋办至其名下,并领取了产权证。为争回房产权,2005年3月21日,付小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付小清与黄俊礼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少缴税费,因此而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17万元以8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该瞒报房价、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应判决该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付小清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付小清与黄俊礼于199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有效;限黄大海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房产过户给付小清。

    案例二:2003年7月9日,瑞祥公司与日化公司总经理刘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瑞祥公司将某小区一套住房卖给刘某,该房建筑面积168平方米,含附带物:高级装修,总价款人民币40万元;瑞祥公司应于7月28日前交房,若未如期交房,每迟一天违约金5%;合同签定后,因瑞祥公司被法院在另一案中判决返还他人28万元债务,若逾期不付,法院将拍卖该房屋。刘某根据瑞祥公司代表董某的授意,向瑞祥公司付款28万元抵作房款。随后,刘某又分别于7月21日、7月30日支付给董某人民币26万元,董某以瑞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收据。同年11月10日,刘某开始使用管理该房至今。双方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达成协议,刘某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支付违约金。瑞祥公司辩称: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将购房款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虽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诉争房屋,但双方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现买方反悔,应解除合同,双方各自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购房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刘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且房屋已交付使用,并将房产证交于刘某,合同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可由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分办理过户手续。遂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刘某补交房款,瑞祥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补办交易手续。

(编辑:冰激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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