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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与宣传册不符应该如何维权
阅读:   时间:08-03-13 12:24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问:本人购买一套精装修房,在收房时,发现衣橱位置与设计不符。销售宣传册上的衣橱是做在卧室房门背后的墙里,是壁橱,但现在壁橱未做,而是另外购置了衣柜并放在卧室中,使原本就较小的卧室显得更小,而且,衣柜的门也由于床头柜而不能完全打开,并且衣柜的上方有空调出风口、消防喷淋、射灯等。请问能否要求开发商按宣传册更改?

  另外销售合同中规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而现在由于壁橱问题以及装修质量(大门破损、厨房中的大理石有泛黑、踢脚线破裂等)至今未收房。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以上问题诸多业主同样存在,期待解决。

  江苏无锡锡州律师事务所陆荣忠律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宣传册上的内容包括图片和文字说明符合以上规定,则可以确定该内容应属于要约,在你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要约也就成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那么,从法律上讲,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更改装饰(当然要排除开发商客观上无法更改的情形,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它方式的违约责任)。

  你说的交房和收房是两个法律概念,你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条件,开发商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条件后,通知你交房,则即可视为开发商已交房。

  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或法定的交房条件,而未能按约交房或未按约通知你交房,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你有权催告开发商限期交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法定)违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则你可据此来行使你的权利。

  如果说开发商具备了交房条件,并按时通知你交房,而你以壁橱问题以及装修质量(大门破损、厨房中的大理石有泛黑、踢脚线破裂等)为由拒绝收房,则是涉及开发商所交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质量的问题,而不是按期交房的问题,如所交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确实存在质量的问题,则你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承担房屋的质量责任。

(编辑:冰激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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