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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3-27 9:1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案例]无锡仲裁委员会日前受理了一起奇特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7月15日,C先生通过中介承租市区某小区2楼住宅一套。每月房租1800元。今年元旦这天,与C同住这套房内的Y先生因病猝死在床上。1月7日,C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他的理由是:Y去世后,他已无力支付房租,无能力续租。因已支付到2月14日的租金,多付部分自愿作为补偿,不需退回。但房东H先生坚决不允。并提出了三点理由:
1.C 等人在出租房内养宠物,对其家具造成损坏;
2.出租时应C要求,专门花2000多元给他买了一张新床。现在人死在上面,已无法使用;3.人死在新房内,按照民间习俗要做“法事”,这笔开支应由C承担。
[结果]此案最后以C先生未到期租金、1800元押金不再返还,另加补偿房东H先生7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了结。
仲裁委有关人士表示:涉及的家具等损坏情况,如果双方有争议,则需委托专业部门鉴定评估。好在C对此表示认可,双方不必再费时耗财。
关于床的“不吉利”和“做法事”,属于封建迷信,不符公序良俗,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但出于正常人的一般心理,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对房屋继续出租造成影响,按公平合理原则,可给予一定补偿。好在双方均愿意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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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对死亡和死人有着一种本能的恐惧。因此“凶宅”的价格肯定会因“忌讳”心理造成下跌的,但在法律上,它影响的究竟是什么价值呢?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根据目前能搜集到的案例看,这里存在一个法律盲点,案件的审理更多是由法官、仲裁员自由心证作出的。
★案例一:装修工自缢,房主获赔5000元抚慰金
这是发生在上海的著名案件。居民李先生委托某装潢公司为其婚房进行装修,装修接近收尾时,一油漆工在房内自缢身亡。李先生起诉到黄浦区法院向装潢公司索赔房屋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面积等综合因素。屋内是否曾发生人员死亡,与房屋使用和房屋价值并无必然联系。对李先生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李先生目睹自杀现场后会产生恐惧焦虑等精神痛苦,判决装潢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二:售房隐瞒凶案事实,房主被判欺诈
鞍山市关某经中介介绍,看中龙某一套房屋决定买下。其间曾反复询问龙和中介人,该房是否有欠费及是否为“凶宅”,对方均否认。
关某入住不到一周后,有邻居告诉关某此屋内曾死过人。经向公安机关咨询,得知此屋内确实发生过凶杀案。关某遂找到龙某要求退房,遭拒绝后提起诉讼。
鞍山铁东区法院认为:龙某出售房屋时隐瞒房中曾发生凶案的事实属欺诈,买房人系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与之签约,合同无效。判决龙某返还关某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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