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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5-27 8:55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某楼盘销售方出售房源时承诺给顶层业主增设室外楼梯,可等到正式签约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兑现承诺。日前,当事人周先生和开发商代表在消委会人员调解下,由开发商一次性支付补偿2000元,但因增设楼梯违反小区整体规划,业主所提的要求实际上不可能实施。
锡山区的周先生4年前在东亭某楼盘订购了6层楼的一套单元公寓,当时销售人员鼓动周先生购买顶层的住宅,因为6楼以上的阁楼部分有2.5米层高,可以多出不少实用面积,而且阁楼外有道门,购买后开发商可在顶楼阁楼位置增加一座外楼梯,方便业主进出。周先生心动了,订购了顶层的住宅,并将增设外楼梯的内容写进了《认购意向书》。
4年过去了,至今不见有人来建楼梯,周先生不断询问、催促开发商,可当年卖房的销售公司找不到了,每次询问造楼梯的进展,开发商工作人员总是回答当初是销售公司的承诺,与他们无关。
事实上,已建成的小区是不能随意变更规划设计的。锡山消委会参与调解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介绍,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很快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与沟通,根据锡山区建设局的回复,已建楼盘完全是按照规划定点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已形成小区的住宅,增设外楼梯属于规划变更,违反了小区规划的要求,是不允许的。因此,周先生的要求不可能实现。
调解过程中,开发公司代表承认,当初将楼盘交给外地公司销售后,销售公司给业主进行了一些夸张的承诺,销售目标完成后他们就撤离了。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认购意向书》中对房屋的安排有明确的意思指向,可看作一份买卖双方约定的正式合同,开发商作为承诺方理应兑现,但由于违反规划设计无法实际履行,应对业主作出一定赔偿。(陶洁 肖威)
(编辑:郝朝文)|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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