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网首页·房地产·装潢·美食·投资·社区·搜索
|
|
会员中心
|
| 资讯 ┆ 新楼盘 ┆ 二手房 ┆ 租房 ┆ 视频 ┆ 投资 ┆ 中介 ┆ 拍卖 ┆ 黄页 ┆ 分类 ┆ 知识堂 | 新品 ┆ 团购 ┆ 厨卫 ┆ 空调 ┆ 小家电 ┆ 影音 ┆ 冰洗 ┆ 数码 |
| 阅读: 时间:08-11-10 9:26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老人家以赠送房屋作为“条件”,换取子女的赡养。在子女没有履约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置?宜兴法院日前的一项判决作出了证明。
2005年3月18日,老蔡夫妇俩与女儿小蔡签订了一份协议,写明了蔡某夫妇将自己的1套面积为117.2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赠与女儿小蔡,但小蔡应尽赡养和照料义务,如发现小蔡不尽赡养和照料义务,老蔡夫妇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并收回房屋。之后,小蔡凭着这张协议相继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和房产证。但小蔡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与收入,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老蔡夫妇感到失望,于今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行为,把房屋返还。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蔡夫妇与被告小蔡签订的赠与协议应属有效,该赠与合同属附义务的合同,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因小蔡不履行义务,故对老蔡夫妇要求撤销赠与、由小蔡返还房屋的诉请应予支持,遂作出撤销赠与的判决。
|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 新闻热线电话:0510-83401581 传真:0510-82753377 | 在线投搞·主编邮箱 |
| 专题·图文·直播 |
|
09年您会购房吗 哪些楼盘值得您期待?|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广告业务 |
友情链接 |
报错建议 |
人才招聘 |
隐私保护 客服热线:0510-83402758 82727119 客服邮箱:service#wxren.com 主办单位:无锡市居易广告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无锡市易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单位: Copyright(C) 2000-2009 IT4Me Co.,LTD -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证010082号 |
Powered By zeme CMS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