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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10万元定金申请退房就“没收”?
阅读:   时间:08-09-09 9:50   来源:无锡日报   作者:张宇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购房后发现置业公司无法兑现当初卖房的承诺,想退回10万元交房定金,却遭对方拒绝,对此,孟女士状告某房屋置业公司。8日据证实,南长法院判决置业公司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

  去年12月,孟女士看中锡城正在开发的某楼盘,于是向某房屋置业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买下一套公寓,但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及房屋销售合同。今年1月,孟女士提出退还房屋的申请,理由是订购时置业公司承诺住房可望见某大型广场,但实际不能实现,另外,公司承诺房屋于今年上半年交付使用,实际要今年年底交付。置业公司则对上述承诺予以否认,并于同年4月向孟女士发出“关于解除认购书及不予退还定金的函”,认为与孟签订过认购书,孟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之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认购的房屋将另行出售,定金作为违约金和赔偿金不予退还。原告孟女士认为,置业公司采取隐瞒事实和欺骗的手段,在没有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向其收取了10万元,现要求置业公司立即归还10万元。被告置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向孟收取的10万元是购房定金,现孟拒绝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公司不应当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购买房屋向置业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定金应认定为订约定金。置业公司认为与孟女士签订过认购书,原告予以否认,置业公司也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确定置业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认购书。双方为置业公司是否作出承诺发生争议,虽然原告并未提供置业公司作出承诺的证据,但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无法确定当事人认购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置业公司也无法证明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属原告的过错,故置业公司拒绝返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置业公司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

(编辑:林业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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