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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7-04 9:13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近年来因房产纠纷引发亲人反目的案件日渐增多。但今年以来连续3起八旬老人因房产提起对子辈、孙辈仲裁申请的情况,还是让市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有些惊诧。老人们在仲裁庭上对子女冲动的言语,甚至不惜肢体碰撞的举动,更令人感到房产对亲情造成的伤害。
王先生(化名)和久病的老伴均已八十多岁了,女儿亦已年过半百。王老先生从去年开始,硬是在仲裁委当了两回“申请人”,把女儿、女婿和外孙女一并告了。2005年8月,王先生提出要把自己所有的某新村一套37平方米小屋卖掉,女儿得知后说“卖给别人不如卖给自己人”,就以6万元向老爸买下房子,双方一起去产监处办了过户手续。不料同年9月,该新村因造高架桥接到拆迁通知,那间小屋2006年底被正式拆除。女儿依法得到两套安置房。老父亲去年向无锡仲裁委提出申请称,女儿买走他的这套房子用了“欺骗手段”,自己当时没戴眼镜,没看清楚。老伴更是瘫痪在床,被骗着按了指印。他要求仲裁委撤销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女儿赔偿拆迁费21万余元。经仲裁员仲裁,认为这份合同在产监处监督下签订,申请人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违背了禁止性规定,故其请求无法律依据。老人此项请求告败后,今年再次提出仲裁申请,称女儿并未支付6万元房款,要求“一次性给付”。这一次女儿没了证据,因为“给父亲钱还要收据么”。最后在仲裁员主持下,以双方达成调解告终。
市仲裁委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涉房纠纷的当事人几乎涉及各个社会层面、各个年龄段。但今年仅上半年就受理了3起申请人均为八旬以上老人的案件还是有些不寻常。家庭内部的经济纠纷原因非常复杂,很难有道德上“对错”的判断。法律是刚性的,关键还应该强调“契约”,一些牵涉到财产划分、交割的过程,即使家庭成员,该办手续做协议的,还是应该完备落实。为“面子”不立字据,最后可能会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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