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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8-01-11 10:0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拿了钥匙是否等于“交房”成争议焦点
近日,记者从梁溪律师事务所获悉,有百余名购买了民丰东苑的业主,委托该所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诉状已被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
这批提起诉讼的业主,是在2005、2006年间与文博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协议规定,交房时间为2006年3月31日,逾期超过60天后,如买房人要求继续履约的,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按日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同时又有补充条款,规定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总房价2%。因为该楼盘业主,直至2007年1月才领到了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去年底,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交涉,要求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去年12月16日,文博公司发出通知,称赔偿标准按面积计算,小于120平方每月赔500元、大于120平方米的每月赔600元。
代理这批诉讼的刘立春律师表示,售房合同明确写明了违约金的计算,实际交房日期大大超过了规定的60天。开发商实际应赔偿的金额应按7月1日~12月31日每天万分之1.5计算。超过2%的按2%计算。该所已在元旦后把108名业主的诉状递进了北塘法院。现还有民丰东苑的业主前来办理委托。
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延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诉讼或仲裁,最近又有回潮之势。但像民丰东苑这么大规模的诉讼还很罕见。开发商往往在没有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以“先装潢后入住”为由,把房屋钥匙先交给业主。领了钥匙是否就等于完成“交房”手续,在法律界有不同的认识,也成为违约金计算的关键。据悉,这批诉讼的业主中,有不少就属验收前先“拿钥匙”的。
(编辑:韩华丽)|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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