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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11-08 9:10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案例:某小区有一户居民占用小区公共自行车车棚,搭建成了自家的储藏室,周围邻居意见很大,但业委会、物业公司多次协调,该住户都不肯自行拆除。此时业委会能否代表小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业主之间,一旦矛盾升级,法律途径往往是最好的解决方式,那么业主委员会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能否代表大多数业主提起诉讼?业委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
专家解释说,物权法没有就此做出明确规定,这在草案审议中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前几稿中曾经规定了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因为各方意见不统一,而最终没有写入物权法。可以理解为物权法没有赋予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
发生此类矛盾纠纷怎么办?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了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起诉权。省物管条例在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实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一户侵权,家家有意见,但又碍于情面不愿出头,或是由于侵权者太过蛮横,而拒不停止侵害的现象,此时由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是一条很好的解决方式。
(编辑:韩华丽)| 讨论区 | 共 条评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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