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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07-10-09 17:50 来源:易点网 作者:易点责编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
《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护栏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主要房间空间尺寸;
(六)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范、规定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可参照以上内容,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协商,自行确定具体验收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并应在竣工建筑物的楼地面、墙面上标注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以附图标识)。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帖于户门内侧;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需向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在房屋交付时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并交给住户。
第六条 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随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随机抽查一定数量自然间。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的观感和使用功能缺陷时,应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建设局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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